《杭州市余杭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辦法》
第一條 為規范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評定工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《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》和《關于印發<杭州市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方案>的通知》(杭鄉振組〔2019〕2號)、《關于印發<杭州市示范性農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><杭州市示范性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>的通知》(杭農〔2019〕78號)等文件精神,結合我區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年度計劃,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評定工作每年組織開展一次,由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實施。
第三條 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和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》相關規定,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:
1.工商登記一年以上,入社成員數高于當地同行業合作社平均水平,其中種養業合作社成員數20名以上,聯合社成員5個以上,注冊資金15萬元以上,農民成員達到80%以上;每個成員都應出資,單個成員出資最多不超過出資總額的20%。
2.建章立制。章程規范,制度健全,活動正常,社員參與、民主管理、財務管理規范,社員滿意。
3.利益聯結。股金設置合理,農業投入品和收購產品作價合理,可分配盈余(彌補虧損、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)60%以上按成員交易額分配。
4.種養殖規模應高于當地同行產業規模經營平均水平,農機、植保服務合作社年作業面積不少于1500畝。
5.有嚴格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程,生產過程全程記錄;配有專職或兼職技術員;實行規范的農業投入品采購和使用制度,農業投入品統一采購供應比例達到80%以上;在農產品例行抽檢中,未發現違規使用投入品行為。
6.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,實行上市前抽檢及合格證制度;產品質量認證比例達80%以上。
7.擁有注冊商標或經授權使用的品牌,并在有效期;年經營服務收入100萬以上。
8.在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據庫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。
9.無不良信用記錄。
10.從事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的合作社,如不涉及農業生產的,對種養殖規模、產品質量認證等內容不作要求。
第四條 開展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工作,由鎮(街道)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合作社進行申報,合作社向所在鎮(街道)提出書面申請,并提交以下材料:
1.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表;
2.合作社主要情況說明;
3.合作社營業執照復印件;
4.合作社章程;
5.合作社種養殖規模清單及承包合同;
6.成員賬戶;
7.上年度資產負債表、盈余分配表、成員權益變動表;
8.產品和基地認證證書復印件;
9.注冊商標證書復印件或授權使用合同復印件;
10.農產品生產記錄和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;
11.其他佐證材料
第五條 鎮(街道)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提出意見,初審同意后連同申報材料報送區農業農村局。區農業農村局會同區財政、林水等部門組成聯審聯評小組成員,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,并組織人員開展聯合評審。符合條件,經公示無異議的,獲得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稱號,并由區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。
第六條 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“主體自查、鎮街復查、區級抽查”的動態管理模式,屬地鎮街每年6月底對照區定標準對轄區內合作社進行復查,區農業農村局每年不定期對區示范性合作社進行抽查,對不符合區定標準的,取消“余杭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”稱號。
第七條 復查需提交以下材料:
1.復查工作總結;
2.上年度資產負債表、盈余分配表;
3.合作社新獲得各種認證、獎勵證書復印件;
4.合作社研發推廣、營銷、服務等創新事項信息材料。
第八條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經核實,取消其“余杭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”,并在3年內不予評選認定。
1.申報或復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有舞弊行為的;
2.未按規定要求按時提供材料,拒絕年審復查的;
3.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;
4.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用地等違法行為的;
5.發生其他嚴重問題的。
第九條 對當年被評定為區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,應重點強化聯農帶農作用,提高市場競爭水平,重點加強農產品標準與認證、農產品檢測、生產基礎設施建設、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生產經營活動,帶動農民實現共同富裕。區級示范性農民合作社是評定省市級示范性農民合作社的基礎。